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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内差旅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


 

中国政法大学国内差旅管理办法

法大发[2013]1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差旅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需要、使用公用经费外出参加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业务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三)其他必要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差旅禁止安排如下活动:

(一)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国内差旅;

(三)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校交流、考察调研;

(四)重复性考察;

(五)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举办的一般事务性活动;

(六)其他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事务性活动。

第五条  国内差旅管理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对赴外地出差调研、参观学习、培训考察要注重实效,能通过电话联系解决的事项,尽量不安排出差。

第七条  国内差旅出差人员应当为公务活动必须参加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出差人员范围,不得携带家属同行;出差时间应当以履行公务时间为准,不得随意延长出差天数。

第八条  各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出差期间本单位工作安排,确保至少一名领导在单位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审批制度。国内差旅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中国政法大学国内差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预算、经费来源,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国内差旅审批权限

(一)书记、校长出差的,应当提前相互告知;书记、校长一般不同时出差。

(二)副职校领导出差的,应当报书记、校长批准,并告知学校办公室。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的,应当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应当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承担教学任务的,还应当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手续。遇有学校重要公务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十一条  随同校领导出差的,由国内差旅牵头单位统一填写审批单。多人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中级别最高者出差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照差旅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审批单。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当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开支标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超标准、超要求的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自理。报销费用应当提供财务票据和审批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费用支出应当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国内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差旅审批人报告出差情况、预算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差旅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对在国内差旅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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