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督办工作办法
法大发[2013]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指示、学校决策及各项重要工作、事项得到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规范有效的学校督办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提高执行力、保证决策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措施,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督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调配合原则。充分加强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高效优质、主动积极地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二)务求实效原则。明确主责和协助单位,各项工作责任到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实效。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客观、全面地落实、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开展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督办事项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部门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等重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教职工、学生所反映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当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办程序
第六条 学校督办工作程序分为交办、承办、反馈和归档四个环节:
(一)交办。学校办公室将督办事项以《督办单》、《公文处理单》、《决议单》等书面形式交承办单位办理。特殊、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等口头形式交办,随后补充书面材料。
(二)承办。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具体工作要求完成督办事项。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当加以催办。
(三)反馈。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对回复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四)归档。督办件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办要求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事项后,应当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责单位牵头办理,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责单位负责报送。主责单位、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责单位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
第九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综合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督办,学校办公室定期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对单项性、一般性督办工作,学校办公室在每月初将上月督办事项汇总后报校领导阅知。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制定本单位督办工作制度,并及时总结督办工作经验。学校将积极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和促进学校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对涉及保密的督办事项,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