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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


 

中国政法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法大发[2016]20号

(2013年12月13日第25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2016年1月22日第2次党委常委会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包括外单位到学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等对口、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审批权限:

(一)在校内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校外接待的,由分管行政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接待规格

(一)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以及其他重要客人因公来校,学校办公室安排相关校领导接待。

(二)其他客人因公来校,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对口安排。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以按照公务接待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公务接待结束后再补办审批单。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十条  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住宿标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餐100元。

用餐安排应当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使用迎送标语,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逐日、逐项确认各类帐单,并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单位邀请函及接待清单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示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纪委办监察处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公示情况;

(五)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办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访单位

来访时间

来访事由

来访人数

主要宾客情况

姓名

职务

用   餐

□地点

□早餐   □午餐  □晚餐

住   宿

□标准间        □商务间       □套间

交  通

□路线               □人数

预  算

备   注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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