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法大发[2009]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实施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凡与学校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密切相关的工作,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详见《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信息公开根据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的对象。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信息公开根据公开的对象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类。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教职工、学生大会等会议;
(四)文件、简报等公文;
(五)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了解的形式。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应确保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期限之内处于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以一定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公开的建议。其中,公文类信息应在公文起草时确定公文属性,并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审批。
(二)学校办公室对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办公室可授权各单位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提出公开建议,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学校办公室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信息的形式;
(四)获取信息的用途。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转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回复、提供。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按要求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学校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学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各单位及其领导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编制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包括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者上级有关机关举报;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对举报情况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六章 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一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和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并予以推广;
(七)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三)开展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参照学校规定,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按公布的假期顺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试行期限为一年。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内容
编号 |
公开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承办单位 |
公开范围 |
一 |
学校概况 |
1 |
学校基本 情况 |
学校章程、历史沿革、学校定位、办学规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特色、发展目标、校训、校园环境风貌、著名学者介绍、学校联系方式等 |
学校办公室 |
社会 |
2 |
领导班子 |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 |
学校办公室 |
社会 |
3 |
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变更情况;机构职责、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
人事处及 各单位 |
校内或社会 |
4 |
制度规范 |
学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
学校办公室及各单位 |
校内或社会 |
5 |
整体工作 |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鉴 |
学校办公室 |
校内或社会 |
6 |
统计数据 |
办学基本条件;教职工数及构成情况;本科生、研究生学生数及分专业统计情况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社会 |
二 |
重大改革与决策 |
1 |
发展规划 |
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规划方案及执行情况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及各有关单位 |
校内或社会 |
2 |
重大改革 |
教学、科研及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及形成过程 |
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及各有关单位 |
校内或社会 |
3 |
重大决策 |
教代会、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做出的决策 |
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工会 |
一定范围 |
4 |
重大建设 项目 |
“211”工程、教学质量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论证及执行情况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 |
校内或社会 |
三 |
教学管理 |
1 |
学科专业 情况 |
学科建设情况;重点学科介绍;专业设置与建设情况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 |
社会 |
2 |
学生培养 |
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课程信息及学生选课情况;考试规程、纪律;交流培养情况;转专业办法和程序;实践教学情况;学位授予情况;推荐免试研究生情况 |
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 |
校内或社会 |
3 |
教学研究与改革 |
教学研究成果、课程建设与改革、教学改革立项情况 |
教务处 |
校内或社会 |
4 |
实验室管理 |
实验室介绍;大型仪器设备调配、使用情况 |
教务处及各有关单位 |
校内或社会 |
5 |
教辅情况 |
图书、网络、机房等相关信息 |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校内或社会 |
四 |
科研管理 |
1 |
科研机构 |
在编、非在编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情况 |
科研处 |
社会 |
2 |
科研项目 |
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执行、验收及评估情况 |
科研处 |
校内或社会 |
3 |
科研成果 |
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及科研奖励的申报、推荐、获奖情况等 |
科研处 |
校内或社会 |
五 |
学生工作 |
1 |
学生招生 |
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
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
社会 |
2 |
学生管理 |
学籍管理规定;评优、评先情况;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困助学情况;推荐优秀学生入党选拔条件及培养过程;学生违纪处分情况 |
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 |
校内或社会 |
3 |
学生就业 |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信息、就业去向及就业率 |
学生处 |
校内或社会 |
六 |
干部、人事与人才工作 |
1 |
干部工作 |
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 |
组织部 |
校内 |
2 |
人事工作 |
定岗定编、岗位聘任情况;教职工录用、调配、培训、交流、考核、晋升、奖惩、辞退、退离休等工作;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社会保障等情况;师资总体情况介绍;知名教师简介;教师资格认定、师德建设、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 |
人事处、研究生院 |
校内或社会 |
3 |
人才工作 |
人才选拔、引进、管理、考核等情况 |
人事处 |
校内或社会 |
七 |
财务管理 |
1 |
财务预 决算 |
经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及财务年度决算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
财务处 |
校内 |
2 |
教育收费 |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 |
财务处 |
社会 |
3 |
财务审计 |
经费审计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
财务处、 审计处 |
校内 |
4 |
科研经费 管理 |
科研经费收支情况;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监督检查情况 |
财务处、 科研处 |
校内 |
八 |
资产管理 |
1 |
资产管理 |
土地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公用房分配、调整情况;教职工住宅及周转房房源情况、管理情况;无形资产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家具管理情况 |
资产管理处 |
校内或社会 |
2 |
物资采购 |
仪器设备、药品、图书、家具等的采购情况,尤其是招投标相关信息和结果 |
资产管理处、图书馆、 校医院 |
校内或社会 |
九 |
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 |
1 |
重大建设与维修工程 |
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方案、招投标、进展情况、工程验收、审计结果、负债情况等 |
基建处、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
校内或社会 |
十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1 |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教师、学生国际交流项目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团委及各相关学院 |
校内或社会 |
2 |
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
教师、学生国际交流情况;接收留学生情况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团委及各相关学院 |
校内或社会 |
十一 |
党风廉政建设 |
1 |
捐赠礼品 |
个人及单位收受礼品上交登记及管理使用情况 |
学校办公室 |
校内 |
2 |
违纪案件查处 |
违反党纪党规、重大行政失职等问题的查处结果 |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
校内或社会 |
十二 |
校园安全 |
1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
学校办公室、宣传部、 保卫处 |
校内或社会 |
2 |
安全保卫 |
校园治安、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
保卫处 |
校内或社会 |
十三 |
后勤管理 |
1 |
医疗卫生 |
公费医疗、医疗改革情况;疾病防控信息;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
校医院 |
校内 |
2 |
后勤保障 |
后勤改革与服务情况 |
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校内 |
3 |
产业管理 |
校办产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校内或社会 |
十四 |
党务工作 |
1 |
发展党员 |
发展党员的程序、要求,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结果 |
组织部、 学生处及各 有关单位 |
校内 |
2 |
党员管理 |
党员评优的要求、程序及结果;党员违纪处理情况 |
组织部、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
校内 |
3 |
统战工作 |
党外人士社会任职情况;党外人士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情况 |
统战部 |
校内或社会 |
4 |
党费管理 |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
组织部 |
校内 |
5 |
团费管理 |
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
团委 |
校内 |
十五 |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 |
1 |
工会会费 |
工会会费收支和管理情况 |
工会 |
校内 |
2 |
捐助活动 |
教职工捐助活动发起及捐助财务统计 |
学校办公室、工会 |
校内或社会 |
3 |
信访工作 |
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 |
校内或社会 |
十六 |
其他 |
1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