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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信访工作规定(修订)

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


 

中国政法大学信访工作规定(修订)

中政大发[2007]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大师生与学校各部门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教育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应当由学校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进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信访工作的考核,纳入学校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信访人可向学校行政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育、教学、科研、医疗、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各级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建议、要求和批评;

(三)检举、控告学校各级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

(四)投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学校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由接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学校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拦截学校的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行信访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学校及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应当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信访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两级信访机构。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办公室,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校内各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各职能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应及时阅批师生员工来信,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来自校内外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或投诉请求;

(二)负责按照上级机关及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求,做好信访调查、交办、协办和督办工作,协助校领导做好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督办“归口办理”的信访问题;

(四)负责对突发事件、集体上访、缠访问题进行处理;

(五)负责定期分析、综合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及带有倾向性、群众热点问题;

(六)负责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及信访者正当的民主权利;

(七)负责做好信访材料的保存、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受理其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和群众来访,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或投诉请求;

(二)受理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助学校信访办公室和本部门领导具体办理信访事宜。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群众来信和接待工作,应当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存档等各项制度,对署名信件和来访提出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主管单位或学校信访办公室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信访人直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进行来访的,学校信访办公室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批受理部门,学校信访办公室协助受理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各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校信访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凡遇以下信访事项,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或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

(二)上级部门认为信访处理终结的;

(三)学校有关党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受理之中的。

第十八条  信访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向信访办公室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并由法律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向信访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有因信访事件引发的诉讼请求发生,由法律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应诉。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交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四)其他因工作不当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第二十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交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交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各院、部、处、室、所、中心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2003年12月1日发布《中国政法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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