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机要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办字[2003]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的有关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要工作的准则:规范、准确、高效、保密。
第二章 文件管理
第三条 上级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动,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条 复制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翻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五条 绝密级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专人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的管理情况。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七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条 秘密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注明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九条 学校收文主要是指上级机关来文(绝密、机密、秘密、普通)、平行单位来文。办理收文的主要程序包括:签发、登记、批办、分送、归档、销毁等。
(一)签发。校外来文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签发。
(二)登记。收文统一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拆封、登记。
(三)批办。收文送学校办公室主任提出批办意见送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阅办。
(四)分送。机要室按批办意见分别送达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校领导阅示后的文件,机要室依批示将复印件交承办单位,各级领导人和各部门不得随意横传公文。
(五)立卷、归档。
1、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章 文件的阅读、传阅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读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应在学校办公室机要室阅读,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至家中。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由于工作需要暂时使用的文件,应由机要室按照规定登记,借阅人签字,借阅人对所借文件要妥善保管并及时清退。
第十二条 传阅秘密文件,由机要室负责统一登记掌握,有秩序地逐文逐人组织阅读。随时挂号、消号,及时催阅催传。必须做到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横传,阅后及时退回。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摘记和抄录秘密文件内容。
第五章 文件的清退
第十四条 机要室对所管理的文件要实行定期清查,清查文件一般一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机要室根据有关规定,清退所管理的秘密文件,清退文件一般在三月份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