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大发[2015]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学校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其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文书等;
(四)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五)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七)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八)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院级单位,按照校院二级管理的规定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和合同拟定;
(二)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
(三)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按照学校规定,将有关合同等事项提交校内负责部门进行会审、风险评估等内控程序;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校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校内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受法律事务办公室委托,参与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应聘请1-2名法律专家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应聘请3-5名法律专家进行审查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校长授权委托。
第十条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校出具校长授权委托书。校长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以及所有其他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校争取最大利益。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所签合同一般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融资借贷合同;
(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六)物资采购合同;
(七)投资合同;
(八)捐赠合同;
(九)其他类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合同签订的授权管理;
(四)为合同主办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对合同审查记录进行备案、归档;
(六)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合同主办部门是指经学校授权,牵头或组织办理某项事务,为订立合同而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其他工作机构。合同主办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部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组织合同谈判;
(三)组织合同评审;
(四)落实评审意见;
(五)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六)协助法律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部门是指合同签订后代表学校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部门或机构,执行部门可以是合同主办部门,也可以是经学校授权的其他机构。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二)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
(三)定期、不定期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四)及时汇报(通报)合同执行中的我方及对方预期的和已发生的违约等情况;
(五)纠纷产生初期,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法律事务办公室介入后,配合处理法律纠纷;
(六)处理合同履行后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据学校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泄露相关信息或者与外界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合同主办部门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六)遗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办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原件交档案馆归档,并将复制件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诉讼、仲裁案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各部门和各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进行集体会商,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注意诉讼时效,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有关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部门及其承办人,应当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将案件所有材料原件交档案馆归档。案件终结,承办部门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并将案件分析报告及所有复制件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专家咨询、案件代理等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对于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事项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案件代理的相关费用,应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单独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