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18 浏览次数:


中国政法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大发[201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关于清华大学等5家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国政法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学校各类别公务活动的用车,主要包括:

(一)校领导公务活动用车;

(二)校级会议、重大活动或公务接待用车;

(三)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用车;

(四)外事接待、警卫巡逻、异地通勤、医疗救护、货物运输等专业性、业务性用车;

(五)其他临时性、机动性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管理规范、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校级活动、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等事项的用车协调工作。

后勤运输服务中心为校内车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各类事项的用车管理调度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车辆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

各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校内专业性、业务性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领导因公务活动、加班通勤、会议延时等情况可提出公务用车需求。

校领导公务用车应优先使用校内车辆,如校内车辆无法满足用车需求,可以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多位校领导集体出行参加公务活动,应统一安排大车或拼车出行。

第六条  学校正职校领导保留符合规定标准的非固定工作用车。

第七条  校领导可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校领导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车辆调配由校领导提出用车需求,学校办公室确定用车方式,协调后勤运输服务中心调度校内车辆或代为打车、约车、使用其他社会租赁车辆,校领导也可自行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学校办公室经办人应及时填写《用车需求单》或《用车统计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九条  通勤班车由后勤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班车管理办法(试行)》《班车时刻表》统一管理。如校内车辆无法满足用车需求,后勤运输服务中心通过社会化方式租赁车辆保障班车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校级会议、重大活动、公务接待、外事活动或上级交办的活动等学校其他公务用车应优先使用校内车辆。如校内车辆无法满足用车需求,可以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机要通信保障车辆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公务活动申请用车的,由各用车单位提出用车需求,学校办公室协调后勤运输服务中心调度校内车辆,用车单位应填写《公务活动用车申请单》,由学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批。

非校级公务活动申请用车的,各用车单位自行协调后勤运输服务中心调度车辆,用车单位提交《公务活动用车申请单》,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内部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车辆原则上不得驶离北京市区域,如因公务确需驶离的,应在申请用车时一并报备。

第十四条  校内车辆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寒暑假、节假日期间原则上应封存停驶。如因公务确需用车,应履行用车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应公示校内车辆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校内车辆更新及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后勤运输服务中心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完善车辆运营、车辆停放、车辆调派、检修保养、事故处置、司勤管理、应急预案等相关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用车记载、统计要求,用车单位应根据用车情况准确记载用车人、时间、路线、事由、金额等信息,做到一事一记,支出有据。

第十八条  年度用车预算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年度用车情况,会同财务处、后勤运输服务中心制定。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各用车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校财务报销流程要求,及时报销车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二十条  纪委办监察处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中国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中国政法大学印章管理办法